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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南阳法院在行动 | “小工程”大争议 耐心调解促履行

2024-5-23 09:46| 查看: 191| 评论: 0|原作者: 肖莉|来自: 河南工业网

摘要: 5月20日下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刘琳的调解下握手言和,当庭签订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陈某甲遂诉 ...

5月20日下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刘琳的调解下握手言和,当庭签订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陈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乙向其支付工程款84271.76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乙借用某甲公司资质中标某标段工程,陈某甲系案涉工程标段某新建管理站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款已由某甲公司支付给陈某乙,陈某甲要求陈某乙支付工程款有事实依据,遂在判决中支持了陈某甲的部分诉讼请求。陈某乙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均是与某甲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其领取的工程款亦是某甲公司核算的工程款,进而对诉讼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及施工范围等均提出质疑,案件争议较大。

二审过程中,刘琳经过细致调查了解到,某甲公司虽将工程款支付给了陈某乙,但陈某乙并未实际施工,陈某甲才是实际施工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在产生纠纷之前关系融洽、合作愉快,存在调解的基础,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的理念,刘琳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引导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互谅互让。在最后一次调解时,经过刘琳再次释法析理、耐心说服,双方协商一致、握手言和,当庭签订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法官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一场看似“无解”的困局,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专业性较强,当事人之间往往矛盾尖锐,上诉率高,一直是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下一步,南阳中院将持续加大对涉企案件的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司法保障。(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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