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应急管理局、漯河市财政局对《漯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关注度,全面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社会共治氛围,助力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力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举报奖励原则和举报受理查处负责部门。《办法》规定,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受理范围。《办法》规定,全市行政区域所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均可适用,其中事故隐患不仅包括重大事故隐患,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所造成的一般事故隐患。 《办法》进一步拓宽了举报奖励资金的可用覆盖面。《办法》规定,除对应当予以罚款的违法行为按照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给予奖励之外,对于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具体情节按照轻微、较轻、较重等不同等次,给予举报人50元至3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对奖励资金的申请、发放和兑付等工作程序进行了优化完善。此次《办法》修订增强了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社会监督力度,同时也对地方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举报事项、依法依规兑现奖励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和“三管三必须”行业监管职责,充分调动起广大群众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广泛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让安全隐患无处遁形、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图解《漯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漯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所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所造成的一般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举报事项,由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和奖励。 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举报事项属实的,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其中,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6万元计算。 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予以奖励。其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给予人民币5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人民币5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人民币1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本办法所称事故等级和违法情节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四)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信息的; (五)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12350”、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置的其他投诉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举报平台、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和执法管辖权限及时处理。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属于下级核查范围的,应当依规转办核查。接到跨区域举报信息的,由行为发生地负责查处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涉事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处,也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作出裁决。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举报奖励资金申领和管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2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实行一事一奖励。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移交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决定和主要证据材料,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奖励。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举报奖励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汇总奖励兑现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县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奖励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年底在与县财政办理年度结算时予以清算扣回。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奖励发放情况应在应急部门官网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二)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的。 第十五条 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奖励所涉及的审批、证明、决定及相关过程材料应归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漯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漯河市应急管理局、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漯应急〔2022〕34号)同时废止。(杨昆龙 通讯员 冀莉) |